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委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公司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研究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研究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事故处理意见。
(四) 组织对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三条 总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组织召开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总公司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单位、部门对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总公司安委会成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总公司领导报告,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总公司安委会的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