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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塑料管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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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科[1999]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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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各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单位: 根据《国家化学建材推广应用“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及《关于加速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规定》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省化学建材应用步伐,逐步淘汰落后产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及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市场,特对我省新型塑料管材的应用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塑料管材(包括塑料给、排水管、塑料电线穿线管、铝塑复合管、铜塑复合管、衬塑铝合金管、钢塑管等)必须是经过技术鉴定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推广准许证的产品,未获推广证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 二、1999年10月1日以后,昆明、玉溪、曲靖、大理、楚雄、个旧、思茅、景洪、保山等市区新建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应使用新型塑料给水管,不得再使用镀锌钢管。其它地区新建建筑优先选用新型塑料给水管,逐步淘汰镀锌钢管。 三、截止到2000年,新建小区内的户外给水管必须使用塑料管;城市新建供水管工程应优先使用400毫米以下的塑料供水管。 四、从2000年1月1日起,新建及改扩建建筑必须使用塑料排水管,不得再使用铸铁排水管。 五、全省范围内新建建筑必须使用塑料电线穿线管。 六、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如使用无推广证产品的,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或处罚。 七、凡违反本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予签证,质监单位不予工程验收,本规定由建设厅科教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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