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云发改价格[2005]122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市供水

到户价格

 

自来水价

污水处理价格

一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2.80

2.05

0.75

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

二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3.80

2.90

0.90

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院校(行政用水)、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

三类用水

工业用水

4.20

3.30

0.90

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及农林渔业用水等

四类用水

经营服务业用水

4.60

3.70

0.90

包括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五类用水

特种用水

12.00

11.10

0.90

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注: 1.自来水装表计量,以立方米(吨)为计量单位,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计价。
  2.继续执行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对已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的,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标准为:用水量在11至1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用水量在21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计算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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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表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