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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卫生厅开展2011年云南省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
2011-07-10 作者:    单位:省住建厅     点击:

为了解当前城市供水水质状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和卫生监督,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决定开展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结合我省实际,本次普查范围是我省设市城市和迪庆州香格里拉县、怒江州泸水县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厂水。

(二)检测内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其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4项微生物指标由各有关公共供水企业报送本次普查水质检测当月出厂水的当次自检结果;游离余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pH、浑浊度6项指标为现场检测指标。

二、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昆明市水务局负责及时将任务落实到辖区内有关市(区、县),并指导督促辖区内有关市(区、县)城市供水、卫生行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水质普查工作。

(二)有关市(区、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公共供水企业做好水质普查和样品采集的配合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协助办理水样运输证明等相关事宜。有关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取样、封样和游离余氯等6项指标的现场检测工作。

(三)除上述6项现场检测指标和4项微生物指标外,根据《通知》部署,其他指标的承检机构为:昆明市城市供水企业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承检,其他列入普查范围的城市供水企业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昆明监测站承检。

(四)各有关公共供水企业应按要求准备采样箱,主动协助做好取样工作,并在7月18、19和25日分三批,安全及时将水样送至水质检测机构并做好样品交接、缴费等工作,同时上报《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和《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

(四)水质检测机构应组织人力物力,认真做好水样交接、检测分析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将检测报告(副本)、《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和《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和《水质检测机构质量控制结果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同时按照要求通过“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检测数据,并将检测报告(正本)寄送至送检的公共供水企业。

(五)省城镇供水协会负责协调各有关公共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单位,配合做好本次水质普查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水质检测为全国性普查,列为检测对象的有关公共供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本次普查结果将作为2012年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基础信息。对列入普查范围但没有参加水质普查的公共供水企业,将予以通报并进行专项检查。

(二)2011年下发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第一期)的通知》(云建城[2011]135号)部署的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文件具体内容下载详见云南城建网的重要通知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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