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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4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启动
2024-01-26       单位:省水协    点击:

为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省住建厅2024年1月26日组织召开有15个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昆明市水务局分管领导参加的云南省2024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会。城市建设处四级调研员蒋庆辉主持会议,省住建厅总工程师汪巡、城市建设处处长孙俊伟参加会议并讲话,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昆明监测站站长余梅就2024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进行培训。2024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相关部署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供水水质抽样检测的范围是全省城市和县城所有公共供水厂出厂水。

本次抽样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工作的科学性负责;通过对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申请,择优选取具备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并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监测机构,承担抽样检测和对供水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水质抽样检测确保“不漏检不漏测1家企业1个水厂”。坚决杜绝以供水企业自行委托检测的水质检测报告代替2024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必须是各级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卫生健康监管部门。

二、时间安排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3月底前确定检验检测机构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2024年7月底前完成抽样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昆明监测站。

三、检测指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22)表1和表2中除放射性以外的指标。其中,微生物、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指标应依据表1和表2的规定选择测定。样品保存时间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5750.2-2023)要求时,可不检测微生物指标。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样品增测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

四、采样要求

(一)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样品采样点应选取在水厂内供水干管或配水泵房。

(二)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的要求采集、保存、管理和运输样品,并进行质量控制。

(三)消毒剂余量指标应在采样现场进行测定。

(四)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抽样检测工作外还需在现场采样时对公共供水厂的水质检测台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行抽查。

五、监督抽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技术牵头单位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昆明监测站对建成区人口密集和问题较多的县(市、区)随机监督检查,抽查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和居民加压调蓄设施供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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