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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印章管理规定
2021-02-08    作者:省水协     单位:省水协    点击:

为保证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印章管理、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维护协会利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协会印章的刻制须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由秘书处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印章启用应报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印鉴章、发票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严禁员工私自将协会印章带出协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经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第四条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上用印。

第五条   凡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协会公章;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电子章主要用于通过网络对外公布的协会公公文。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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