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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1-04-12    作者:省水协     单位:省水协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专职人员的日常管理,提升协会服务会员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各项条款适用于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专职人员。

       本会的专职人员是指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协会领取薪酬的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主任、秘书处副主任,职员。

 

第二章 聘用、试用、离职、退休

       第三条 人员聘用

       专职人员聘用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会长、副会长等专职人员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后聘用;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主任、秘书处副主任通过理事会表决后聘用;职员通过公开渠道进行笔试、面试后选聘录用;兼职人员聘用应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协商确定薪酬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人员试用

       新进人员应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薪酬为普通员工岗位工资的80%(无绩效工资),考核通过后与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五条 人员离职

     (一)辞职:专职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辞职时,应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准予辞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辞退:专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应予以辞退。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5日以上者;触犯刑事或违反协会规章情节严重者。

       以上人员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应将所经办事项及协会有关文案、账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结清楚,向协会办理离职手续。应领取的工资及奖金,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予以补发。

       第六条 人员退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退休。

 

第三章 薪酬与福利

       第七条 薪酬管理

     (一)协会专职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岗位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给予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须根据当月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

     (二)专职人员薪酬根据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等客观因素变化和协会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整体或人员职务调整。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由协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工资缴存基数的12%购买住房公积金。专职人员在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开始购买企业年金。

     (四)临时聘请专家应急处理相关事务按300元/日/人支付咨询费或劳务费。

     (五)薪酬发放日期每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第八条 专职人员福利

       (一) 参照《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在国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签订合同的专职人员发放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的节日慰问品;专职人员生日发放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二) 专职人员年度奖金按照正常月份实发工资标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在12月份核算发放。

       (三) 协会专职人员可享受每2年一次的体检。

 

第四章 考勤与假期

       第九条 考勤管理

       (一) 工作日时间为9:00-17:30,所有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打卡。

       (二) 上班开始后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扣除绩效100元;超过60分钟到班者,按旷工全天处理。

       (三) 提前6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扣除绩效100元;超过60分钟下班者,按旷工全天处理。

       (四)出差或外出时必须按照规定打卡,如漏打时须说明原因后申请补卡。

       第十条  假期管理

       协会执行5天8小时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除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外,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一)年休假:在协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满1年至10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休假10天;满20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二)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年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产假:女员工凭准生证可申请办理产假手续;生育女员工享有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共计150天(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假日);男员工配偶符合晚育初生条件的,享受10天陪护假(含国家法定假日)。

     (四)哺乳假:女员工子女出生未满1周岁的,正常工作日内享受有2次哺乳假,合计时间2小时/天;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不享受哺乳假。

     (五)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享受丧假3天;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享受丧假1天;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 事假: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为事假,事假期间无薪,以天计算。

       (七) 病假:出具医疗机构诊断和休假证明作为依据。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协会工作不满2年者,为本人应发工资60%计发;满2年至4年者,为本人应发工资70%计发;满4年至6年者,为本人应发工资 80%计发;满6年至8年者,为本人应发工资90%计发;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应发工资100%计发。病假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的,协会工作10年及以下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计发;满11年至20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满21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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