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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告
2011-11-21 作者:    单位:安宁市政务网     点击:

2009年以来安宁市持续三年干旱,导致城市主供水水源地车木河水库蓄水不足,为车木河水库扩建以来的同期最低水平。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实施了一批应急提水、调水工程,全力确保全市供水安全。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浪费,努力实现大旱之年全市经济稳定发展、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63号)精神,经安宁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全面实施临时节水措施。

  一、实施临时节水措施时间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期间,如雨季到来,车木河水库蓄水量达到正常水平,将适时取消临时节水措施。

  二、实施临时节水措施的范围为安宁主城区、昆钢片区、太平新城、职教基地片区等使用车木河水库水源供水的所有自来水用户。

  三、实施临时节水措施期间,对居民生活用水及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采用阶梯水价、超计划用水加价等方式,促进节约用水。

  (一)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的居民生活用水水量按《关于调整安宁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10〕9号)核定的供水量缩减30%,并执行阶梯式水价。

  1.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核定为7立方米。超计划用水户由市自来水公司按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特殊节水措施的通告》(安政发〔2011〕12号)文件执行阶梯水价收取水费。

  (1)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含7立方米)以内的,按现行2.00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50元/立方米)收取;

  (2)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7立方米(不含7立方米),在11立方米(含11立方米)以内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30%(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按2.4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50元/立方米)收取;

  (3)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11立方米(不含11立方米),在14立方米(含14立方米)以内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50%(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按2.7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2.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50元/立方米)收取;

  (4)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14立方米(不含14立方米)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100%(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按3.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50元/立方米)收取。

  (二)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由市节水办在2011年6—8月平均用水量的基础上缩减30%,核定现阶段供水计划。若当月超计划用水,将逐月缩减供水量,并实施超计划用水加价措施。

  1.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的,超出部分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加价30%(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收取。即:非居民生活用水按3.92元/立方米(其中:水费3.1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0/立方米元)收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11.40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0.4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收取;

  2.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第二个月仍超计划用水的,超出部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50%(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收取。即:非居民生活用水按4.40元/立方米(其中:水费3.6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收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13.00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收取;

 3.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连续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持续超计划用水的,超出部分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100%(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收取。即:非居民生活用水按5.60元/立方米(其中:水费4.8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收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17.00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6.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收取。

 (三)学校、医院、监狱在保障正常供水的情况下,在2011年6-8月平均用水量的基础上缩减30%对其单位核定用水基数,严格控制供水量。若当月超计划用水,将逐月缩减供水量。

 四、实施临时节水措施期间(自2011年10月1日起),安宁主城区、昆钢片区、太平新城、职教基地片区等使用车木河水库水源供水的区域内所有洗车、建筑施工、小区景观绿化用水(包括居民住宅小区)、城市卫生保洁用水一律停用自来水。由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封堵主城区所有绿化用水出水口。同时,市住建设局在东湖和火车站旁(2000立方米流动水池)设取水点,请各单位自行到指定点有偿取水用于施工工地及绿化用水。期间,若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自来水绿化或建筑工地施工使用自来水,将给予停水处理。

  五、实施临时节水措施期间,一律停止办理建筑工地施工临时用自来水申请;各洗车场一律使用循环用水。

  六、根据《安宁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区和集中建筑区;(4)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5)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七、在全市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学校、居民社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本通告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并作解释。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负责对节水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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