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畹町经济开发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2011-12-25 作者:李祖友     单位:畹町经开区自来水厂     点击: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推进畹町城市供水产业化发展进程,疏导水资源费、供水等价格矛盾。报经州发改委同意(《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畹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批复》德发改价格〔2011〕607号)。畹町从2012年1月1日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一、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水平。结合畹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供水产业化发展以及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即从2012年1月1日用水量起,城市供水综合水价调整到每立方米1.62元(含水资源费0.10元、户表改造费0.15元)。为促进供水事业发展,将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性用水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

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1.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7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6元/立方米。

二、推进阶梯式水价。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对自来水供水厂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即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60元;用水量在16至2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每立方米的价格为2.40元;超过26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每立方米的价格为3.20元。城市供水中的污水处理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平均分摊。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户也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超计划加价,具体加价标准另行确定。

三、加大“改表出户、一户一表”的改造力度。畹町自来水供水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对目前暂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分类水价,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来水厂应与代收费单位协商,适当考虑代收服务和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

四、切实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根据国办发〔2004〕36号和云政办发〔2005〕170号文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城市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水开采。在畹町城市规划范围内,仍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地下水资源费不得低于城市供水综合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即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1.60元(不区分取水类别,下同)。即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3.20元。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对低收入特困家庭每月每户用水量在8立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执行调整前的水价标准,即每立方米1.10元;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按照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执行。

六、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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