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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
2012-01-04 作者:李开杰     单位:瑞丽市供排水公司     点击: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2011年11月2日,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调整瑞丽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德发改价格〔2011〕826号)文件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调整瑞丽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具体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公办学校用水;价格为2.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费1.63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7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水;企、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建筑施工用水;宾馆、饭店用水。价格为2.6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费1.7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7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行业用水;洗车业用水。价格为6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费4.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5元/立方米。

四、对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执行阶梯式水价。具体为月用水量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的,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月用水量在16-25立方米的价格执行3.32元/立方米,月用水量26立方米及以上的价格执行4.13元/立方米。

五、对尚未由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不以总表平均分摊到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六、对使用地下水或其他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和单位,按上述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七、对低收入特困家庭且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下(含8立方米)的,城市供排水价格为:1.30元/立方米;月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按照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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