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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污染停水是懒政?专家争议环保部通报
2014-12-11 作者:于达维     单位:财新网     点击:

环保部近日发出通报,称2014年5月到8月,全国发生3起“水环境应急响应过度典型事件”,当地“应急响应过度,盲目决策停止正常取水、供水,是逃避政府责任的‘懒政’行为”。通报引发争议。

环保部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几起应急响应过度、盲目停止取水、供水事件的通报》,通报了三起“水环境应急响应过度典型事件”,称当地在“未对事件发展和影响做出科学判断的情况下,应急响应过度、盲目决策停止正常取水、供水”,这“表面上看是以维护群众利益为目的,实则是逃避政府责任的‘懒政’行为”。此通报引发争议。

根据通报,今年5月到8月,全国发生3起“水环境应急响应过度典型事件”。5月上旬,江苏省泰州市因靖江饮用水水源地长江水体出现异味,停水6小时;5月下旬,浙江省富阳市误判320国道江桐庐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停水3小时;8月7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水厂发现取水口水体呈淡黄色、有异味后,在污染情况未查明情况下,停止县城供水长达15小时。

环保部通报显示,目前,3起事件中相关地方政府已对住建、水务、自来水厂等部门和企业共11名责任人追究了责任,并在相关省内进行了通报。

多位供水专家和供水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他们无法赞同环保部门的此份通报。这些专家的普遍看法是,在水源遭到不明污染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和供水企业判断污染源并清除污染均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时间段内,为保证城市居民的供水安全,当地采取应急停水措施并无不当。

住建部水质监测中心专家宋兰合认为,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是否停水取决于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当地政府和供水企业是水质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在问题不明风险无定的情况下,暂停从问题水源的取水是诸害相权取其轻的必然结果。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科技委、设备委原副主任孙晓航说,查明污染源和污染物质是环保部门的职责,环保部或环保厅下属环保局没尽到水源保护区污染防范和预警的职责,为什么最终反而被处理的只是“住建、水务和自来水公司11名责任人”?

孙晓航说,现有的中国的地、县、区自来水公司检测能力有限,很多毒性污染物无法在线定性定量,在环保局没有书面通知污染类型和总量的情况下,水厂出于谨慎运营原则停水是无可厚非的,否则再出一个兰州事件,被处理的还是自来水公司。

对于环保部这次的通报,湖北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曾卓指出,常规工艺水厂没有净化化学污染物质的能力,在水源有明显的污染的情况下(甚至到了取水口),采取停水措施并无不当。他认为,继今年武汉因氨氮超标而停水后,各地因水源污染而采取停水措施将常态化。这是对人民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负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水质监测专家更是对财新记者直言:”如果等到查明原因,得喝死多少人?” 环保部的这则通报是“贼喊捉贼,颠倒黑白”。

在环保部通报的三起事件中,财新记者曾报道过发生于今年5月上旬的长江水体异味事件。财新记者当时在江苏泰州采访发现,在靖江市的长江水源地水体出现异味后,泰州市虽及时停止从长江取水,但同时启用了应急水库供水,并未对居民生活造成大的影响。

实际上,在靖江水源地出现异味后,采取停止从长江水源地取水措施的下游城市不仅有泰州,还有上海。上海市当时启动应急预案,暂停了长江上的两个取水口。在泰州和上海两地,不少居民对当地政府和供水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持理解和认可态度。

对于该次长江水体产生异味的具体原因,江苏当地环保部门迟迟未能找到污染源。由于长江水具有自净能力,水体异味最终自行消失。

宋兰合认为,从实际情况出发,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典型事件进行科学分析,理顺体制,建立制度,完善机制,明确由谁和在什么情形下决定暂停问题水源取水直至停止供水。从实际出发,要把水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从水源地管理转移到污染源管控,要从供水企业、城市政府、省级政府、中央政府等各个层面实行联动的顶层设计入手,建立应急水源、应急技术、应急调度、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应急保障综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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