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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水务公司开展2021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培训活动
2021-04-22 作者:尹露    单位:普洱市水务公司    点击:

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根据《普洱市司法局 普洱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1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普法办〔2021〕1号)要求,4月13日,普洱市水务公司邀请到法学博士王丽到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培训,共有40余名员工参加。

王丽老师结合实际案例,通过PPT课件解读了《安全生产法》《职业卫生健康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刑法》等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息息相关的条例。其中,《安全生产法》着重介绍了立法目的、立法理念及重心。

王老师的解读让大家知道了《安全生产法》一共7章114条,重点在于“安全”两个字。大家也更深刻地理解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立足于《安全生产法》的体制下,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保障安全第一的基础上再去创造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实践中,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因素主要概括为三类: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企业除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的生产设施之外,最关键是保障人的安全因素。

接着,王老师给我们讲解了《职业卫生健康法》《职业病防治法》。人的安全因素与企业及企业员工脉脉相连,这就不得不涉及到从业环境的健康及人员自身的安全健康。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从业环境及基础设施的安全,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

最后,王老师讲解了《刑法》。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背景下对刑法作出的一次重要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安全生产相关犯罪进行了修改,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将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行为列入刑事追诉的体系之中,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峻的刑罚,尤其是对关闭、破坏安全生产预防措施,拒不执行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等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危险的三类行为也将被纳入刑事追责范畴。《刑法修正案(十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紧跟国家的政策脚步,必须长期有效地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时刻警醒,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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