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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022-10-10       单位:砚山县国祯水务公司    点击:

为加快推进砚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砚山县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农业及城乡用水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业、城乡用水基本价格 

(一)粮食作物明渠供水价格按照0.6元/立方米计收,无供水计量设施的按200元/亩/年收取;经济作物明渠供水价格按照1.00元/立方米计收,无供水计量设施的按400元/亩/年收取。

(二)非农业供水价格(含0.8元/立方米的原水费和水资源费)中,居民生活用水由2.30元/立方米调整至3.2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至3.5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继续按4.00元/立方米计收,以上不含0.8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

 二、推进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一)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二)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城区第一阶梯用水量1-18立方米(含),价格为3.2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19-25立方米(含),价格为4.2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立方米(含)及以上,价格为9.00元/立方米。

乡镇第一阶梯用水量为1-23立方米(含),价格为3.2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24-30立方米(含),价格为4.2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1立方米(含)及以上,价格为9.0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按规定对取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30%(含)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以上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优惠政策

对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五保户每月每户用水量在 5立方米(含)以下的免收水费,超过5立方米的,按照阶梯水价方案执行。各类养老机构全部用水量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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