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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县城乡供水公司调整供水价格
2026-01-06       单位:沧源县城乡供水公司    点击:

根据《沧源瓦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源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调整的批复》(沧发改价复[2025]52号),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发展改革局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形成《沧源瓦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源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报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事项如下。

一、持续落实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设置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三)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供水价格在第一级阶梯价格上浮5%确定。

二、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统一上调10%基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供水成本+成本上调10%+水资源税)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现行标准+现行价上调10%+水资源税)

(一)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成本2.20元/m²,拟调整标准2.60元/m²;

(二)非居民用水。现行标准3.20元/m²,拟调整标准3.70元/m²;

(三)特种用水。现行标准5.20元/m²,拟调整标准5.90元/m²;

(四)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居民、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标准2.70元/m²。

三、持续完善特殊群体的优抚措施

(一)城镇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养人的三无的居民户、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一、二、三级残疾人居民户等凭有效证件或有关部门证明,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²及以内免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超过6m²以上部分按到户价3.2元/m²标准执行,不实行阶梯价格。

(二)对本县辖区内失地农民、三级以下残疾人、持有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及以内按到户价3.2元/m²标准执行。超过6m²以上部分按到户价3.6元/m²标准执行,不实行阶梯价格。

四、执行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公示期满一个月后执行,即:2026年1月24日执行,原沧发改价费发[2016]27号和沧发改价复[2020]6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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