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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调整城区供排水价格
2011-09-04 作者:邓冲     单位:广南县自来水公司     点击:

根据文山州发改委 《 关于广南县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 》(文发改价格 [ 2011 ] 514 号)文件的规定,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广南县城区供水综合水价由 1.85 元/立方米调整为 2.55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 0.60 元/立方米调整为 1.00 元/立方米。

一、将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五类供水价格结构调整为生活用水、工商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供水价格结构,具体调整价格为:

(一)生活用水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 1.80 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80 元/立方米合并组成,调整为2.50 元/立方米;

(二)工商业用水由原来的工业用水 1.90 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用水 2.00 元/立方米合并组成,调整为3 .00 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由原来的3.00 元/立方米调整为6 .00 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不分用水类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60 元调整为1.00 元。

三、收取地下水资源费。在广南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地下水资源费与城市供水综合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执行同一标准,即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2.55元。地下热水取用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下热水税费合计征收标准应为地下冷水的2倍以上,即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5.10元,地下热水税费合计征收标准中,资源税征收金额按税务部门规定核定,其它金额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使用地下水或自备水源的企业和单位,按城市供水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对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等其它费用。

四、为逐步消化本次供排水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的影响,对城区供水范围内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实施优惠政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每月每户给予免费5立方米及其以下水量,超过5立方米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收取供排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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