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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供水安全工作
2025-07-29       单位:    点击:

近期,省外个别城市发生因水体部分藻类及其降解产物(含异嗅物质)汇集到供水管道,引发自来水异味事件,多人被问责。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保障全省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健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供水安全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供水抽样检测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要求,扎实开展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抽样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结合近年水质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和水质异味事件教训,制定完善水质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安全。

二、加强水源风险排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水利水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及周边环境进行排查,识别是否存在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排放、藻类易爆发区域、非法采砂、水上运输等风险源,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整治,消除水源风险隐患。遇到高温、干旱、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时,特别是汛期,要加强原水水质检测分析,防止因极端天气影响水质安全。

三、加强突发应急处置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供水企业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当水源突发污染、水厂出厂水水质异常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水源切换、供水调度和水管冲洗等措施,组织专业人员及时排查、分析原因,加密水质检测监测,健全从“源头到龙头”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坚决守好城市供水安全底线,维护群众饮用水安全。同时做好舆情防控工作。

四、畅通用户诉求渠道

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供水企业要及时受理、处置用户关于水质、水压等问题的咨询和投诉,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用户反映水质异常的,立即派员上门排查处理并采样检测,及时回应、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提升供水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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