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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1-10-26    作者:省水协     单位:省水协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按照《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  建制镇以上城市所在地供水企业;

(二)  州(市)级城镇供水协会;

(三)  在城镇供水行业有良好声誉的科研、设计、咨询、工程、展览等供节水设备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资格审查

1.审查集中供水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净水工艺设施。

2.审查涉水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秘书处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提请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后公告并颁发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获取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协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外交往活动;

(五)要求协会对本单位提供咨询活动;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四)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各种基础资料,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五)维护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经劝告无效,由理事会做出注销其会籍的决定。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退会。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城市城镇供水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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