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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监事会管理办法
2021-11-11    作者:省水协     单位:省水协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按照《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城市城镇供水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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