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按照《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应及时交纳会费,无欠交会费记录;
(二)依法诚信经营,没有违规违法记录,有较好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良,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具有地域、专业领域代表性;
(五)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条 本会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审议理事提议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城市城镇供水协会负责解释。